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聊聊“自首那些事儿”。之前我代理过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因为被成功认定成自首而获得轻判,案件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情况是这样的“办案民警在制作抓过经过的时候写了这么一段话“某年某月某日,我单位民警将张某依法传唤到案”。但是没有详细说明传唤的具体经过,到底是民警拿着传唤证到张某家中传唤的张某,还是将传唤证邮寄给张某,张某收到传唤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亦或是民警电话通知张某到案,然后张某到案后民警再为张某开具传唤证?抓获经过中并没有对此详细叙述。直觉告诉我,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我在会见张某的时候,就详细询问张某到底是如何被民警传唤的。张某告诉我,他是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找民警,到达公安机关后,民警才为他开具的传唤证。
这就清楚了,张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任何限制,未被讯问,也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没有选择逃跑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到,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再加上张某在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就应当认定自首。最终,检察官和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一致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张某获得了轻判。自首无小事,切莫忽视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