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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简问快答】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2年10月25日310人看过举报


作者:朱逸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1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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