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谈谈烟草专用机械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冷的知识点。我们知道烟草就是香烟是专营转卖产品,实际上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用机械也属于烟草转卖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转卖行政主管部门准,取得烟草转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才可以生产烟草专用机械。而且生产的烟草机械只能销售给持有烟草转卖生产许可证的烟草公司或生产企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员为了获利没有经过许可就从事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那么这些人员是否会构成犯罪?又会构成什么犯罪呢?这里主要涉及三个罪名: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三是非法经营罪。区分上述三个罪名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生产、拼装、销售的烟草专卖机械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是否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
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用机械既不是伪劣产品,也没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数额达2万元以上就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是伪劣产品,同时又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比较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各罪名应处的刑罚量,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崔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