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自首的问题。之前我代理过一起非法经营的案件。我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一直跟我讲“他是在他的同案犯被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但是后来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后,检察官没有给认定自首,这下可把我的当事人给急坏了。因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从宽处罚非常重要。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后来经过查阅案卷才知道,我的当事人确实是主动到案的,但是他在主动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做第一次笔录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而办案民警也没有深究细问。我的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关到看守所之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但为时已晚。因为他在公安机关做第一次笔录时,没有如实供述,就丧失了认定自首的宝贵机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因为人身自由受到控制,即使再如实供述,也只能认定成坦白了。
因此,我在这告诉那些想投案自首的人员,千万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如果您决定主动投案了,那就要在主动投案的那一刻,尤其是办案民警在给您做第一次笔录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哪怕您在第一次笔录如实供述后,再翻供,只要您能在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的,也会认定成自首。千万记住要给自己的辩护律师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