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两个层面,一般而言,两者是一致、重合的,也即行为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和内容均具有法定授权。但由于实践中职务行为各种各样,两者也可能发生分离,甚至出现冲突,发生行为看似有权、合法,实质却无权、非法。当行为的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发生冲突,在判断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单纯的个人行为时,该行为只需要具备形式的合法性就可以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而不需要探究行为实质上究竞是否合法。
当然,认定形式上的合法性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内容本身虽然不合法,但与合法职务具有直接的、现实的紧密联系,这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充分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合法性同样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了空间,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现实存在的职权之便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于被占有财物的相对方(包括国有单位等)来说,他们均认为行为人所行使的职权是合法的,故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此,贪污罪中的“职务”不仅包括选任或委任单位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冒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