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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冒用“职务”,属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吗?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2年09月19日514人看过举报

作者:朱逸豪

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两个层面,一般而言,两者是一致、重合的,也即行为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和内容均具有法定授权。但由于实践中职务行为各种各样,两者也可能发生分离,甚至出现冲突,发生行为看似有权、合法,实质却无权、非法。当行为的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发生冲突,在判断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单纯的个人行为时,该行为只需要具备形式的合法性就可以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而不需要探究行为实质上究竞是否合法。

当然,认定形式上的合法性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内容本身虽然不合法,但与合法职务具有直接的、现实的紧密联系,这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充分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合法性同样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了空间,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现实存在的职权之便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于被占有财物的相对方(包括国有单位等)来说,他们均认为行为人所行使的职权是合法的,故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此,贪污罪中的职务不仅包括选任或委任单位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冒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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