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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审查立案监督案件时,是否可以不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作者:左杰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2年09月07日1607人看过举报

无权

律师说理:立案监督的案件一旦由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移送至刑检部门,那么刑检部门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此处需要强调四点:一、由于检察机关已经实施捕诉合一,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已经统指刑检部门。二、此时的刑检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与其说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履行的权力,不如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也就是说,此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案)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的一种义务,必须履行。三、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必须以书面刑事下达。四、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要求后,必须在七天内予以回复。

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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