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滋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其理由是:第一,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看。国家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公共权力,采用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强制手段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国家财产取得的主要来源。“三乱”收入在表现形式上符合国有资产取得的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在有关部门查处之前是母席置疑的。因此,行政机关各种违法收取的费用符合国有资产取得的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切违法所得都应没收上缴国库,收款单位根本没有支配、处分权。同时,这些款项都是收款单位以国家名义强制收取的,被收款方也认为是国有单位收取的,如要举报控告也是控告国有单位,最终由国家负责清退和赔偿。同时,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对于国家实际上占有、使用处分的资产,应视为国有资产。第三,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为限,《刑法》上的财产,强调更多的是财产的经济价值性,而非合法性。即便是不受民法保护或者为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财物,如赌资、驻物、违禁品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与《刑法》的基本保护精神不相违背,则同样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贪污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所得的款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