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些“小金库”“账外账”的资金主要还是与单位的职责相关,往往是国家投资等正当渠道的资金,银转被改头换面变成体现部门利益或者团体利益的“小金库”“账外账”。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小金库”“账外账”的资金,本质上仍是对国有财产权益的侵犯,“小金库”“账外账”的资金应视为公款,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被告人对账外资金性质的误解,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不知道账外资金就是公款,对其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