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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盗窃案件与新证据出现后的无罪辩护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2年05月30日 3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再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起因:

2017年初,辩护人团队接到当事人委托,称自己被以盗窃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处罚金。但是其坚称被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所致,并非真实存在盗窃等相关事项,并且现在手中有相关证据的存在,能够证实系被他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所导致的。

后接受委托后,查阅当事人递交资料发现,当事人最初系因无抵押借款欲从“被害人”处借款5万余元,但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抵押物,后经当事人与“被害人”商议,由当事人在“被害人”的允许下进入“被害人”办公室“盗窃”五万元,而后出来以后将五万元交付给“被害人”,而后,“被害人”因怀疑当事人系做扣圈套自己,反悔借款一事,遂将当事人“盗窃”视频交给公安处理,并要求当事人赔付自己“丢失”的五万元,而后当事人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上诉,称并没有该犯罪事实的发生,但是因无法提供新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该起案件,当事人称自己在服刑完毕后,接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询问,称自己案件当时“被害人”涉及套路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涉及同类案件被害人的目击描述,当事人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联系到自己,后该案件委托辩护人团队。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团队与该案合作律师随后以被害人的身份申请阅卷,获取到新的证据,即同为案件被害人的其他的证人证言,用以证实当事人在当时涉及到的案情时系为借款一方被诬陷而非盗窃一方。

案件经过

随后律师介入工作,向检察机关以被害人身份进行介入,阅卷了解情况,在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时,被告知被害人身份取消,原因系因原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已经生效,故不能用未决判决否定已经生效的裁定或者判决。

遂辩护人团队与该案合作律师共同介入,以当事人身份向法院申诉,被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活着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后律师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诉,终审人民法院以不能以未决判决内的证据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的证据为由,驳回。向终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终审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逐级发回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发回重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45条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五)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的将案件发回重审,历时四年有余,该案件最终以当事人无罪落幕。

案件复盘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迟到的正义算是正义吗?个人觉得还是算的,迟到的正义总比不到的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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