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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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老板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吕楠楠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1794人看过

事件发酵好几天了,更多人把目光放在了施暴者的刑罚问题上,但是由于案件已经涉黑,问题变复杂了,还是等查明所有的罪行我们再说吧。今天我们从民事的角度出发,谈谈赔偿问题,让旁观的其他“烧烤店主”也能认识到经营店铺的风险,早些做好防范工作。

先来看两个相似的例子,此种情形是怎样追究责任的。

第一个例子,翠花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烧烤店,到晚上生意就非常兴隆,人来人往,车水马龙。烧烤店内走道的地板上不知是什么原因被洒了一滩水渍,忙碌的翠花也没有注意到这个安全隐患。顾客马女士起身上厕所的时候恰好踩过这片水渍,不慎摔倒。后经某医院诊断,髋骨骨折。请问,翠花要不要对马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说结论,我认为翠花是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先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翠花烧烤店内所有区域均属于翠花的控制管理范围,在此区域内翠花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店内地板有水渍,导致地面湿滑,有可能会让路过的顾客滑倒,这属于常识,一般人都能够意识到。马女士也正是因此而摔伤,不难看出马女士的受伤和翠花的疏忽管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翠花需要对马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这里所指的责任,只是部分责任,马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走路时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马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再来看第二个例子。某日,金莲大商场举办十周年庆,所有消费者凭借购物小票可到领奖台领取精美礼品一份。由于当日活动力度大,群众消费热情高涨,领奖台排起了长长的队伍。马女士在排队时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后就是否还能站回原来的位置而和刘女士发生口角,二人互不相让,互相辱骂,随后刘女士扇了马女士几记耳光,马女士的牙齿被扇掉了一个。请问,金莲大商场是否要对马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金莲大商场需要对马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是先来看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要肯定,商场的所有区域都属于其控制管理范围,事故发生的时间是营业中,因此商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两位女士在商场的人流集中之处发生争吵,继而争吵升级演变为人身侵权事件。这个过程中,商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或者说,如果商场工作人员能够早点介入到二人争吵之中,可能就不会有后面的侵权事故发生,因此可以说商场的失职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人是刘女士打的,又不是商场打的,让商场承担责任有些不合理吧?非常确定的告诉你,非常合理!是商场把消费者聚集于此,若非如此的话,二位女士这辈子可能连面都见不到,既然商场做出了聚集消费者的行为,而且还是为了盈利的目的,那对其责任的要求必然是增加的。我们知道的,收益总是和风险成正比,既然商场决定赚这个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可能还有人会说,这样是不是就减轻施暴者刘女士的责任了呢?她在哪里打人都是一样侵权啊?其实,并没有减轻刘女士的责任。这个赔偿顺序是,先由刘女士来赔偿,在刘女士无法进行全面的赔偿时,才由商场就不足的额度进行赔偿。另外,立法者赋予了商场可以在赔偿马女士过后再向刘女士追偿的权利。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督促商场主动及时制止第三人对消费者的伤害,还能让受害人在后期理赔中得到更多的保障。

第三个例子,就是这次著名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相信大家都看过视频,过程我们就不做赘述了。看了刚才的两个例子,你可能会这么分析:首先,烧烤店内属于老板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老板具有保障此区域安全的责任。其次,老板在整个事件中都没有进行适当而有效的制止。因此,几位女士的受伤和老板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老板应该对几位女士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不不不,这次情况不同了!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凌晨三点多,发生的地点是烧烤店内,老板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些都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了老板到底有没有,或者说能不能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既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成了焦点问题。我们就先来看一下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很遗憾,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简单而标准的模式,让我们能够轻松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是不是能够预见事故,是不是对事件有足够的控制力,防范此类事故需要多大的成本,有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等,来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到本案,时间发生在凌晨三点多,几名男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对三名女子实施暴力打击,请问这是正常情况吗?我们能不能预见到?我觉得正常人都不会预见到这种事情的发生。在当时的情况下,作为烧烤店老板能不能对事件有掌控能力,并及时有效的把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很显然,也没有。相信在双方打成一片狼藉的时候,老板都还没反应过来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与上面那个例子不同,上面的例子是发生在商场中,周边有很多工作人员,而且是经过了激烈争吵后才发生的殴打事件,工作人员是有时间以及控制能力处理的。

可能还有人会这么说,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理应知道很多人酒品不好,容易酒后闹事,应该提前做好防范的准备,既然没有做好准备就应该承担责任。有一句法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烧烤生意属于小本经营的生意,和大商场、大酒店、办事机构等不能相提并论,有时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不请服务员,而是让自己的家人帮忙接待客户,收拾桌面,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老板去雇佣几个保安,以此来防范一个小概率发生的事件,现实吗?另外,由于事发突然,持续时间短,而且冲突激烈,我们也不能期待当时的老板能采取很合理有效的措施去制止事故。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说烧烤店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即使再对老板增加一些安全保障义务,也极有可能于事无补。故此,烧烤店的老板不用为三位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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