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被告: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XX。
法定代表人:金XX。
原告杨X与被告苏州市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X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凌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