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丹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袁XX与被告袁XX、袁XX、张XX、张XX、杨X、邵XX、许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李X、被告袁XX、袁XX及被告张XX、张XX、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被告邵XX、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袁XX、袁XX出示了一份2013年9月11日由袁XX和胡XX签名的遗嘱,该遗嘱由袁XX及袁XX签名,遗嘱内容为袁XX、胡XX生活起居由袁XX、袁XX照料,其愿在百年之后将诉争房屋无偿赠送给袁XX和袁XX,袁XX、袁XX无权继承该房屋。袁XX、袁XX表示因诉争房屋房改后只能登记至一个人名下,故而与袁XX、袁XX事先签订《协议》对诉争房屋的处置进行约定,袁XX、袁XX表示签订《协议》的确是为了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公房承租人过户协议书》的公证也是按照新XX公司的要求办理的,目的也是为了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袁XX、袁XX与袁XX、袁XX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故袁XX、袁XX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