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王勇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10629109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有效吗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321人看过举报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绝对不变。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法律快车提醒您,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具体决定。所以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南通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10629109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116

  • 昨日访问量

    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勇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