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儿媳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但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也就是说法律仅仅规定了儿媳和女婿的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协助义务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的,则协助义务自动解除。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并不负有赡养义务。
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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