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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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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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如何少花800万履行了一份判决

发布者:王光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275人看过

我是如何少花800万履行了一份判决的

法院判决出来了,但是如何解读判决内容,不同的人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有时候这种不同可能差异比较大,会造成案件执行结果差别巨大。我本人就经历过这么一起案子,因为对判决内容的正确理解,使得我代表的一方少花800万元履行了一份法院判决。

作为法律顾问收购四川某国际商贸城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股权时,标的股权分别被三个债权人冻结,其中分包方陈某的债权金额最大,关系最复杂,是项目能否顺利收购的关键因素。我方收购团队在2017年8月至9月上旬与陈某一方进行了艰苦的谈判,谈判期间本人因有泰安、南京两个案子要处理,有大约两周时间没在收购项目上,等到9月下旬我来到项目公司所在地时,我方团队说陈某已同意放弃部分权益,要求项目公司按判决给钱即可解冻股权。就这样,我方、项目公司代表、陈某、该案审判法官总共四方人马约好在资阳市中级法院面谈,协商转帐付款的具体途径(因为陈某没有申请强制执行,钱没法打到法院的帐户上,如果钱直接打给陈某,又担心陈某拿到钱后反悔不配合解冻股权)。

第二天在我方和项目公司代表开车去法院的路上,大家聊起关关项目的事,说陈某方计算的债权总金额项目公司外聘律师计算的金额有几十万的差距。到了法院,陈某和法官尚未到,在等待陈某和法官的过程中,我特意根据判决将债权金额算了一遍,结果计算出来的金额起初连我都不敢相信。我计算的数额跟陈某的相比足足少了800余万,因担心自己出了错,我又计算了一遍,结果还是800余万。我将自己的思路整理了一遍,内心中肯定了自己结果的正确性。随后我将计算结果跟项目公司代表、我方人员沟通,并说服他们认同了我的计算结果。

同一份判决为何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差巨大,主要原因就在于对(2016)川2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理解上,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工程款32801914元及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619万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算、16611914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临时设施、建筑模板、施工道路摊销费30万元;

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天3万元的标准向原告陈某赔偿暂停施工期间的管理费、机械费、误工费等损失(自2015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

四、被告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就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897元,由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双方计算的债务金额为何相差巨大,就在于对于判决第一条“24%的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这句话的理解上出现了巨大分歧,陈某及审判法官司认为利息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而我认为“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就应当是判决生效日,期间相差足足有一年,,当时双方争议很大,无法继续再谈,只能不欢而散。

后来我征询一些法律专家、其他法院法官的意见,发现对该条的理解争议相当大,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上,法院判决的写法通常有三种:一种是利息计算至判决日;第二种是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第三种是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前两种写法一般都没什么争议,而第三种写法也很普遍,而且很容易产生歧义。不久前我部门刚代表债务人清偿了一笔民间借贷债务,当时判决书关于利息的写法就是第三种,而执行法官的裁定就是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当时也跟法官提出过疑问,法官表示业内都是这么操作的、是行业惯例。但是关于本案,我有不同理解:一方面,判决日后有迟延履行金,再按24%计算利息,对债务方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工程款不同于借贷资本,类似一种产业资本,跟借贷资本具有不同的特点,里面就包含了一定的利润,再按24%计算利息同样对债务人不公平。后来在第二次跟陈某、审判法官面谈时,我发表了以下意见:

“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是针对借贷资本的,借贷资本实质是钱是钱,没有其他产生收入的方式,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无可厚非,但你们这不同,是产业资本,本身给付的工程款里面就包含了30%、40%甚至更多的利润如果再按24%的利率,再加上6%的迟延履行金,总利率都超过30%了,如果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话,实际利润将达到60%至70%,觉得这现实吗?法律可以保护你要回工程款,也可以补偿你的损失,但不可能让你通过法律还能大捞一笔。。。。。。

完这些话对方无言以对。

几天,我打电话陈某跟进此事从陈某跟我反馈的信息中,我预感事情将很快出现转机。又过了几天,陈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最终执行金额。不久执行裁定书下来了,裁定书的思路、金额等跟我计算的完全一致。至此,从9月下旬产生争议到10月底支付债务本息,我方以低于原价格800万的成本成功地解冻了标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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