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当事人大学毕业之后去银行干了两年,嫌工资少跳槽去了其他金融公司,在金融公司工作的时候,看别人搞介绍贷款从里面“并缝”自己也动了心思,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然后套取银行贷款,以月利率3%高利贷给别人,从15年到现在赚了360~400万。(在他眼里这东西只违规)
【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光这个量刑意见就得7年,没得说。
这个债务关系中,债务合同中规定了各种违约金、保证金、预付金,然后还“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虚构银行流水”、“阴阳合同”等等。还在其他一些“朋友”的这些行为中,牵线搭桥、协助走账、提供帮助(互相协作)。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还存在着“堵门”、“围堵”、“强行索要”。(这是非常典型的套路贷啊,这大哥觉得自己最多算侵财,合同都是“合法”的啊)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二千元至五千元;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个他支支吾吾半天也没说金额,我觉得搞高利转贷都能赚300多万,怎么说光诈骗一条量刑意见说个10年都未必打得住,多点就得无期了。
这个当事人放贷的钱还基本上没有多少是自己的,都是从别人手中用各种名义“融资”进来的,我当时听的都愣了,这哥们说他当事人这是不是得算非法集资,他还有钱“借”给他当事人了,还问了问我他当事人被判了能不能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怎么说不也得个十年?
最后我说,你当事人不知道国家正打击着套路贷呢吗?你们猜这哥们说他当事人之前干了啥,拿着之前各种债务合同和债权文书,去法院起诉债务人了。我说让他等等,问他是不是相当于他当事人拿着自己的犯罪证据去法院了,他说;嗯!
【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就是个涉及,估计被检方起诉没这个)
这个我觉得应该算自首
他这当事人这不是顶风“自首”来着吗……是怎么惹出麻烦的呢
法院感觉他这涉及犯罪,但法院你懂的,本身是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正常来说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很麻烦)法院就是想着让他这个当事人撤诉就得了。
结果他这个当事人啊,咨询了一下自己搞套路贷时候做债务合同的律师,这律师告诉他这当事人:没事儿,别听他们扯淡,法院就是吓唬人。(不靠谱的律师太坑人)这个律师要了50万的诉讼代理费,就继续诉讼了。(这律师就是为了50万,没一个好人!)
然后进入诉讼程序,有受害人就报案了……
这当事人借给其中一个受害人500万,人家本金还完了还给了一些利息,这当事人通过虚增债务,做假流水,愣再管人家要700多万(本金加利息)。人家不报案都怪了。我一开始十分怀疑他这当事人是记错了,以为人家一分没还。后来我问了问一个研究套路贷的专家,他告诉我最高有要40000%多的案例你看嘛?
接下来就是后续了
这当事人不是被拘留了吗……他老婆,第一反应居然不是怎么救她老公,更蠢的是,要想着自保也行……这位大姐这时候居然想的是怎么多捞钱。各种藏款,销毁证据,关键是你真能让警察找不到也行,都是特别蠢的手段。而且这大姐也是法盲,估计是认为掩饰犯罪所得不犯法。
正常来说,经济犯罪啊,积极退赃都能轻判不少,这么一折腾,他当事人不从重处理都不错。他这表嫂也得跟着一起……
而且藏的钱还有一部分是该还或该给亲戚朋友的,大家相当“难受”。
注意,前方高能,以下为他当事人后续骚操作!
这当事人要求找律师,确实哪怕法律援助的律师都比他原来找的货色强,法律援助的律师特别“负责”,就说了说你要是想早点出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干了就是干了,没干就是没干,你这现在也没啥出路。(其实就是敷衍走流程)
这当事人当时跟新律师聊着,感觉自己下半生都得交待在里面了……问律师:有啥办法能让我少蹲点吗?
“歪主意别想了,你现在也就是举报有功的话能判少点”(哥们说律师原话就这么跟他当事人说的)
这个法律援助的律师是这么一说,这当事人可是往心里去了。
接着就跟警察叔叔掏心窝一样的说啊……举报别人犯罪是立功,你牵扯到自己也说啊。更别提不少警察都不知道他的犯罪,他都说了。
举个通俗的例子就是,A偷了个自行车,犯了盗窃罪,为了争取对偷自行车这事的减刑,A自己说自己过去参与过入室盗窃……我就不信了,怎么从轻处理偷自行车,就算入室盗窃算自首,最后刑期肯定要比就偷个自行车抗拒从严要多吧。
而且不单单是这么简单,他这当事人这么跟警察叔叔“坦诚”影响到了一堆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给他做“买卖”投过资的,或者是曾经“帮忙”的。本身亲戚朋友肯定会把他的行为往轻了说,现在好,既然脱不了干系,大家全把责任往他当事人身上推。再加上这当事人他媳妇……占了亲朋的钱,emmmmm
什么投资的亲朋说集资的时候根本不知道他当事人是去放贷,以为是他要做生意。
什么手下的小弟说他当事人是“大哥”,组织他们去堵门讨债,强拿硬要。
什么公司的员工说他当事人目的就是套路贷,债务合同什么都是早有预谋。
大家还纷纷拿出一些,警察叔叔正常不太好获取的证据。这才叫正确的坦白和立功方式。
什么他这当事人当时打得借条啊,上面写着用于资金周转。
什么堵门要账的具体时间和视频证据啊,还有各种细节的证据。
什么他这当事人和另外搞非法集资和套路贷已被抓捕和已被通缉的有财务往来和共同业务。
结果就是他当事人这【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妥妥的站稳了……原来要是大家都不往弄死他说,集资诈骗和黑社会真不太够定性的。然后还翻出来了他这当事人和一个大案要案有牵连,那个集资诈骗和套路贷比他这当事人玩的高明多了,主要犯罪人员没一个落网的呢。
我这哥们也得跟着受牵连,估计从他当事人那儿赚的钱得全罚没,而且还得交一部分罚金……通俗易懂地讲就是没赚钱不说还赔不少。而且他当事人说他参与了走账什么的……具体说不准还要判他,他可能算协助套路贷犯罪行为。
他这当事人现在是凉透了……20年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