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无证房屋能够予以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据此可知,无证房屋在未经认定之前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给予补偿。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往往未经认定,就“一刀切”在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无证房屋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有证房屋百分之多少的很小数额的补偿,显属违法。
二、错误认定无证房屋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未经法定程序即作出认定、处置决定。
第二,认定查处无证房屋适用的法律不符合法的溯及力原则。
第三,作出违建处置决定的机关无法定职权。
第四,违建认定、处置文书送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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