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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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B工具公司、浙江A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小义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5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9)浙02民终4407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B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B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0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B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A公司的证据不能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已获得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授权,一审认定其是授权经销商不当。A公司提供的授权证明函上腾讯公司的章系电子章,缺乏原件,内容中也无授权期间。二、根据合同第3.3条、第5.1条的约定,合同的履行顺序是A公司向腾讯公司提交订单,经腾讯公司审核并通知B公司,然后B公司付款。因此A公司是先履行一方,但其并未向腾讯公司递交过订单,后续的审核及开通服务也没发送过,不能认定B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格式合同对条款有不同理解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三、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均未履行,已口头解约,B公司也已联系案外人提供了企业邮箱服务,本案的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和必要,且合同已签订三年,已丧失了B公司签约时所期待的时效性,故不应再继续履行。

A公司辩称,A公司是腾讯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所关联的企业也取得了腾讯公司的授权,并且有无资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明确约定两个工作日内付款,B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双方并未口头解约,合同应当继续履行。B公司与案外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支付100000元合同款项及违约金30000元(合同价款30%),共计130000元,合同继续履行;2.诉讼费用由B公司负担。

B公司提出反诉,以合同已协议解除及没有履行必要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在20161027日签订的《腾讯企业邮箱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公司系腾讯企业邮箱产品的授权经销商。20161027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腾讯企业邮箱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购买企业邮局服务期限为自20161027日始至20281027日止,费用为100000元,A公司向B公司提供企业邮箱服务及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该合同第二条载明:“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载明:“3.3腾讯对于你通过授权经销商提交的订单会尽快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授权经销商等其他方式通知你指定的联系人”。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载明:“5.1腾讯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授权经销商提交的企业邮箱用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用户支付相应费用后在约定时间内开通本服务。若你逾期付款,腾讯有权不予开通本服务并取消你的订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中对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至今未支付服务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腾讯企业邮箱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依据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现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故A公司要求B公司依约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A公司仅可要求B公司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逾期付款日次日(20161030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A公司的诉请标的,该违约金金额不高于30000元。B公司关于未履行的抗辩理由,因与合同目的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主张已协议解除合同,因A公司当庭不予认可,且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不予采信。B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载明的情形,故难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A公司合同款100000元,并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00000元自2016103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高于30000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490元,由B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100000元,B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显然构成违约。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主张A公司应将订单提交腾讯公司审核,并不能推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其提出腾讯公司审核通过后再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B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A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违约金以及合同继续履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B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宁波B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华

审判员  陈艳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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