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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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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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小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6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波萍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王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未按《某某企业邮箱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9900元合同款项及违约金11970元(合同款项的30%),共计51870元,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某某企业邮箱产品的授权经销商。2018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某某企业邮箱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企业邮箱服务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购买用户数为10用户,服务年限为10年(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金额为399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某某讯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授权核心经销商提交的企业邮箱用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用户支付相应费用后在约定时间内开通本服务;如合同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0%。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合同款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授权证明函、资质授权书、《某某企业邮箱服务合同》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款39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0%,故原告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确认违约金为79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某某企业邮箱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项39900元以及违约金7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承担85元,被告承担1012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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