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转账应区分民间借贷和情谊行为
当事人在恋爱或者同居期间的转账等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实践中倾向于要具体分析,不应“一刀切”地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或者情谊行为。但是,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情谊行为,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其情感伦理属性都重于商品交换属性。在认定此类关系的性质时,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情感伦理需要,而非单纯考虑当事人的交易需要。对于转款人而言,其转款行为目的通常是传递情感或者维系同居关系;对于收款人而言,其收款行为通常是表示接受对方的情感或者愿意维系同居关系。转款人通常没有要求收款人嗣后还本付息之意思,收款人通常也没有要还本付息的意思。收款人在使用转款时,通常也不会像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那样审慎,甚至会将所转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或者用于能够取悦转款人的妆容等方面。因此,情侣和同居者之间无论是转款和收款行为还是收款后的用款行为,均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差异。
但是,如果转款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就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实践中,情侣、同居者之间转账构成民间借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当事人出具借条、欠据等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的;二是转款人在转款时通过备注、附言等方式明确表示是出借款项的;三是转款数额巨大,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经验,已经远超出情谊行为的范畴的,但转款金额具有特殊含义、转款日期为特定节日或者纪念日等情形表明款项交付系以传递情感为目的的除外。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