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明确表示出借资金为子女购房构成民间借贷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子女未婚或者结婚后未离婚,通常不会产生纠纷。如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后,房屋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或者父母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其购房,子女离婚时所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时,父母通常会请求子女返还购房款。这在形式上表现为父母与子女的纠纷,实际体现的是父母(或者其子女)与儿媳(妻子)或者女婿(丈夫)之间的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在赠与时明确只赠与一方(通常是自己子女)的除外。
如果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明确表示是将资金出借给子女,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在子女离婚的情况下,有的父母会依据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起诉请求子女及其配偶(原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条是子女向父母出具的,需要看到父母与子女具有利益共同体的一面,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倒签借款凭证的情况。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