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耿正义律师
河北-衡水执业8年
执业年限8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8:00-20:01)

咨询我
08:00-20:01

父母明确表示出借资金为子女购房构成民间借贷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5次举报
2026-01-17

父母明确表示出借资金为子女购房构成民间借贷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子女未婚或者结婚后未离婚,通常不会产生纠纷。如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后,房屋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或者父母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其购房,子女离婚时所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时,父母通常会请求子女返还购房款。这在形式上表现为父母与子女的纠纷,实际体现的是父母(或者其子女)与儿媳(妻子)或者女婿(丈夫)之间的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在赠与时明确只赠与一方(通常是自己子女)的除外。

如果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明确表示是将资金出借给子女,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在子女离婚的情况下,有的父母会依据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起诉请求子女及其配偶(原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条是子女向父母出具的,需要看到父母与子女具有利益共同体的一面,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倒签借款凭证的情况。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