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出借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自己所办理的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他人透支信用卡后,向信用卡出借人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在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出借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形成两个借贷关系。一是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出借人之间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金融借贷关系。二是信用卡出借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信用卡借用人透支信用卡,依据金融借贷关系,信用卡出借人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依据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借用人应当向信用卡出借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关于两个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卡出借人之间的金融借贷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是,信用卡出借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3条第1项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本息并赔偿利息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出借人从信用卡借用人处收取的利息可能低于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信用卡出借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属于其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信用卡借用人承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看,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