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实践中,基于双方合意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即将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确立此规则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