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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代理原告获本金利息及股东连带责任支持

发布者:李伟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代理原告获本金利息及股东连带责任支持
一、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属于典型的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纠纷,同时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认定,核心争议为合同性质界定、前后两任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情经过
原告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出资 15 万元,每月可获取固定收益,合作期满后全额收回出资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的个人账户。约定期限届满,该公司未能按约定返还本金、支付收益。纠纷发生前后,公司股权完成变更,现任唯一股东为另一名自然人。
协商回款无果后,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求确认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及合法利息、承担律师费,并要求公司前后两任唯一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主张双方属于正常投资合作关系,拒绝按借贷标准还款,两名股东也均提出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三、代理难点
法律关系定性困难:书面协议冠以 “投资合作” 名义,被告以此主张双方是投资关系,需结合合同条款、收益模式、风险承担规则,穿透合同表象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股东追责举证规则特殊:涉案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款项直接转入原股东个人账户,存在财产混同嫌疑,而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由股东自行承担,庭审中两名股东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如何运用举证规则追责是关键。
股权变更后的责任认定:债务形成于前股东持股阶段,诉讼期间公司完成股权转让,新股东以债务发生时自己并非股东为由抗辩,需厘清股权转让能否免除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标准调整:原协议约定收益标准偏高,需按照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进行调整,兼顾当事人权益与法律规定。
四、最终结果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展开论证:一是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原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投资风险,完全不符合投资法律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二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名股东均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该公司偿还原告 15 万元本金及依法调整后的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同时判决公司前后两任唯一股东,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提醒市场主体,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定法律关系,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即便发生股权转让,仍可能对公司过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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