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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十大变化

作者:彭艳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3次举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元前1776年古巴比伦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1215年英国诺曼王朝的《自由大宪章》,再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大国实力体现的每一个高光时刻,都会留下具有标志性的制度成果。而具有中国时代特征,充分反映当今大国地位的中国《民法典》,也必将成为中国制度文明史上的“闪亮明珠”。《民法典》的内容,涉及百姓的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各个方面,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民法典》正式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相较于现行的民法中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有哪些变化?对百姓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将陆续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变化

01

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删除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同时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意思表明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还愿意结婚的话,法律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的,仍是有效婚姻。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化

02

增加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个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是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变化

03

明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

04

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为第一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变化

05

扩大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1062条、106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中的夫妻任何一方受到伤害,所获的所有赔偿和补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仅仅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变化

06

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变化

07

明确婚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比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高价购买产品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变化

08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除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外此次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比如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

变化

09

增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法定程序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变化

10

明确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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