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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继承起纠纷,彭律师助力被告保住七成房产!

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冯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购置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房产并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吴某去世后,其子吴先生以法定继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案涉房产、丧葬费及抚恤金均由双方各分50%,并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被告冯女士委托彭律师应诉,提出原告存在严重侵害被继承人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己方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等抗辩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先生仅享有房产 25% 份额,被告享有 75% 份额,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额外房产补偿。

二、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吴先生是否存在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是否丧失继承权;

  案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如何认定;

  丧葬费、抚恤金如何扣除合理支出并依法分割;

  原、被告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三、法院判决结果

  案涉房产由原告吴先生享有25%所有权份额,被告冯女士享有75%所有权份额;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厘清财产属性:明确案涉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先享有50%份额,剩余50%才属遗产,夯实遗产分割基础;

  固定关键证据:提交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照料证据等,主张原告丧失继承权、己方尽主要扶养义务,为多分遗产提供依据;

  精准抗辩诉求:反驳原告居住使用、等额分割抚恤金等不合理主张,依法剔除不应纳入分割的丧葬支出;

  优化诉讼策略:围绕再婚家庭继承特点,结合法律规定争取有利份额,最终帮委托人保住房产七成份额。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再婚家庭需提前立遗嘱:明确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避免法定继承引发亲属矛盾;

  夫妻共同财产及时确权:婚后购置房产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留存书面财产约定,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尽赡养义务留证: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医疗记录、生活照料凭证、证人证言等,可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

  继承权丧失有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即便事后谅解,也需留存相关证据;

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分割时先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再按亲属关系紧密程度分配,并非必然等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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