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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手持“财产约定”,为何仍需支付巨额继承款?

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39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家庭关系中,再婚家庭因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为我们揭示了即使手握“婚内财产约定”,也可能无法完全阻断继承发生的法律现实。

  一、案件情况与经过

  本案原告LXS系被继承人Lc(2009年去世)的亲生儿子。被告杨某是Lc的再婚妻子,两人于1995年结婚。另一位被告LNS是杨某的女儿,与Lc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原告LXS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主要包括一套已出售的房屋售房款以及多项银行存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房产性质: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房屋,是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杨某主张,该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其关键证据是一份2004年的《婚内财产约定》,其中Lc手写注明“此房与本人无关”。

  诉讼时效:杨某方认为,Lc于2009年去世,原告2015年已知悉,但直至2019年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继承份额:各方就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否存在应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存在争议。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关于房产:尽管存在《财产约定》,但法院并未完全采纳该房产属于杨某个人财产的观点。判决杨某向LXS支付30万元,作为该房屋售房款中属于Lc份额的继承款。

  关于存款:Lc名下的多项银行存款及利息,分别由原告LXS和被告杨某继承。

  关于继女:法院确认LNS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享有继承权,但因其在Lc晚年未进行必要陪伴,判决杨某支付其继承款20万元。

  关于丧葬:Lc的丧葬事宜由原告LXS全权处理,杨某不干涉亦不承担费用。

  三、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本案中,彭律师作为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精准提出抗辩理由:彭律师系统地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和“房产属个人财产”两大核心抗辩,为杨某构建了有力的法律防线。

  有效组织关键证据:重点向法庭提交了《婚内财产约定》这一关键书证,有力地证明了杨某与Lc之间曾就房产归属达成过协议,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该房产的遗产属性。

  主张法定酌情情节:强调杨某作为配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依法应予以照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四、案件启示与建议

  尽管本案最终以调解和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方式结案,但其中蕴含的法律要点值得深思:

  “婚内财产约定”并非万能。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继承纠纷中,其效力可能受到挑战。尤其是涉及一方放弃潜在重大权益时,法院会审查约定的真实性、公平性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如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约定未能完全阻却继承的发生,提示我们此类协议需设计得更为严谨周全。

  积极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陷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法院虽未详细阐述为何未采纳时效抗辩,但提醒我们,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免陷入被动。

  再婚家庭财产规划宜早不宜迟。再婚家庭关系复杂,极易发生财产纠纷。为避免身后事引发家庭矛盾,建议通过订立遗嘱、办理财产公证、签订详尽的夫妻财产协议等方式,提前、清晰地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继承方式进行规划。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往往能最直接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有效定分止争。

  结语:法律在保障公民财产自主权的同时,也维系着家庭伦理与公平。一份看似“板上钉钉”的协议,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面前,也可能出现变数。提前进行专业、全面的法律规划,才是守护家庭财富与和谐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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