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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难追讨?一份结算协议如何锁定胜局!

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7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从深圳某装饰集团胜诉案看建设工程款纠纷解决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原告深圳XX公司(下称“某公司”)于2019年与被告唐山某饭店有限公司(下称“某饭店”)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承揽其宴会厅精装修工程,合同总价约1210万元。被告福xxx公司作为担保方签署《三方协议》。工程于2020年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某饭店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242万余元及利息,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集中于三点:

  是否完成结算?被告主张双方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

  是否应先开票后付款?被告以“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付;

  担保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福xxx公司辩称其仅为一般保证。

  法院判决认定:

  双方已通过往来函件确认结算金额为1205.94万元,结算事实成立;

  开具发票并非付款前提,被告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担保方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某饭店支付工程款242.42万元及利息,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作用与策略

  作为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彭XX律师从以下方面助力胜诉:

  证据链条构建:整理结算协议、付款记录、验收单据等,证明结算已完成;

  法律观点强化:主张“结算达成即应付款”,驳斥“以票拒付”的滥用;

  担保责任锁定:依据《担保法》规定,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责任。

  四、法律启示与建议

  结算文件是关键:施工单位应重视结算过程的书面确认,及时通过函件、协议等形式固定结算金额;

  发票≠付款条件:合同中若未将开票明确为付款前提,发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担保条款须明确:担保合同中应写明“连带责任保证”,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维权困难;

  维权及时不拖延:工程交付后如遇拖欠,应尽快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计算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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