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规定
(一)关于应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的规定
1、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增加资本,分公司登记、章程修改,合并分立公司、注销、撤销登记,
(二)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主体的规定
1、股东请求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 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 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第1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2、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登记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将其变更登记为股东的前提是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冒名股东变更登记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登记为股东的,被冒名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变更公司登记程序的规定
我国法律就公司应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管辖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规定
根据该规定,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产生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