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颂华律师
朱颂华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9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中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 判决书

作者:朱颂华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1次举报


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山刑事律师告诉你:

中山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2071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徐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甲及戊、丙(均已被另案起诉)与被害人乙在中山市xxx镇xxx路xxx KTV“xxx”房发生争执,并对乙实施殴打。甲与戊在乙欲离开上述房间时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推拉回房间内,不让乙离开。随后,在甲的示意下,由丁(已被另案起诉)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甲及丙到达大涌镇华星洗水厂宿舍旁路边后下车,停留期间丙踢打乙,丁则持棍威胁乙。其后,在甲的示意下,丁再次驾驶上述车辆搭载甲、丙与乙到大涌镇西堤沙溪防汛站对面路边处,乙到江边后为逃离被告人一伙而跳江。随后戊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甲及丙、丁、戊在未对乙实施必要救助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乙溺水死亡。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甲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神殿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证人贾某、聂某甲、聂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张某、陈某乙、梁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手机聊天记录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同案人丙、丁、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甲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甲辩称其没有指使同案人,曾阻止同伙丁殴打被害人乙及制止乙跳江,辩护人据此提出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意见,经查,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部分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一伙在KTV房与乙发生争执后,甲曾殴打乙并阻止其离开房间,其后在甲的示意下,被告人一伙先后将乙挟持到大涌镇华星洗水厂及西堤沙溪防汛站江边处,最终导致乙为逃离被告人一伙的控制而跳江溺亡。由此可见甲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积极、主要的作用,应认定为本案主犯;提出甲有阻止丁殴打乙及制止乙跳江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其与同伙在乙跳江后虽有寻找,但在未确认乙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未采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乙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甲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基本属实,据此请求对甲从轻处罚,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XX

 


朱颂华,女,系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981。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