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陶贤进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7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为保证人起诉债务人进行追偿权主张。原告作为本案被告的原债务的担保人,进行了担保。但后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支付义务,原债权人进行起诉要求本案被告及本案原告进行连带清偿。本案原告因惧于名下房产被执行,故进行了债务清偿,清偿完毕后向本案被告(原案保证人)主张追偿权利,因疏忽大意,未进行有效催熟,导致追偿诉讼时效已过,最终败诉的惨痛结局。
2、本人担任本案中被告的代理人,替委托人争取了法律上赋予的时效抗辩权,但由此得出的感慨很多:也在此对保证人几点忠告:第一,非特别需要,千万不要做任何人、任何债务的保证人;第二,被告未进行主债务履行时,在主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后,积极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若判决承当责任后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向主债务进行清偿。不建议电话、短信、以及邮件方式,因送达问题很可能导致未能有效讼送达,故,建议直接起诉至法院,中断诉讼时效,亦能早日晚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