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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知多少

作者:虞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0次举报


一、 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有几个特征:一是时间上,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但婚前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二是用途上,夫妻举债,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经营活动,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三是对外责任上,夫妻对双方以外的债权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进行内部划分及追偿;四是形式上,夫妻共同举债,往往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有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未签字方事后追认。

曾要求夫妻一方证明不属于夫妻债务责任、备受诟病的婚姻法“二十四条”终于在2018年1月18日有了彻底的改变,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三个特征。

另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在这里提醒新闻媒体和其他小伙伴们注意,报道因赌博丈夫自杀后妻子还赌债这类新闻时,千万释明和提醒大家,这类非法债务无需偿还!

 

二、 如何区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即按照法释「2018」2号第一条,第二条确立的认定规定标准:共债共签或者经另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即按照法释「2018」2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最常见的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进行买房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前,但是该债务是用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居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按照举债和收益对等原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非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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