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名洋律师

  • 执业资质:1431320**********

  • 执业机构: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发布者:曾名洋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94人看过


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双方都希望能够顺利完成该买卖合同。但是,总会出现一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那么什么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律师解答: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律师补充:

  1、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