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名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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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未出资股东担责?

发布者:曾名洋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3日|分类:公司法 |1604人看过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未出资股东担责?

  律师解答: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按期足额交纳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是难以主张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补充:

  公司债务的清偿方式:

  (1)货币偿还。这是最常用、最典型的债务清偿方式,按照债务的种类、金额以货币直接清偿。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债,也可以给付现金。

  (2)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公司账款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3)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只要是公司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而法人如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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