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2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8月3日,原告(出借人)与韩某(借款人)、张某(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韩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10月8日;如果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时间还款,需要每月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出借人诉讼到法院,需到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即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强制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将借款30000元转账给韩某。经查明,2019年8月7日,张某向原告微信转账7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将该款项作为利息扣除。
法院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剩余借款本息,因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借期利息,故原告将韩某在借期内支付的3000元视为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后,因原告自愿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判决如下:被告韩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颜某借款本金18806.37元并支付利息7194.81元(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之后以18806.3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律师说法: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写有收到具体金额的收条,如“兹收到某某还款XX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认定。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代理律师:朱继柱律师
撰稿人: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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