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2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刘某茶叶经营部从事茶叶销售经营。在2019年2月28日至12月4日期间,李某多次从刘某茶叶经营部采购茶叶(品种包含龙井、白茶、碧螺春、黄金芽等),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余89013元未付清。2020年7月27日,经核对确认后,李某在刘某经营部提供的清单上签名,确认供货及欠款金额。之后,李某未再向刘某茶叶经营部付款,至今未结清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刘某茶叶经营部采购茶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刘某茶叶经营部向李某交付茶叶货物,得到了李某的签字确认,已经完成了出卖方的义务。双方虽未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但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李某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结清货款。2020年7月27日,李某对收货及欠款的金额予以确认,刘某茶叶经营部据此主张李某支付货款890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在确认结欠货款后,未能及时清偿,刘某茶叶经营部要求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可自李某确认欠款的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90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于刘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理:本案中,虽然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通过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已经确认了买卖合同关系。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即卖方交付货物,买方确认收货,以此来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即使对方欠账,也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来向对方要账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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