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8日 1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某公司
被告:上海某公司
案情简介:2018年1月至8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油漆,共计发生货款199,522元。双方约定货款应于收货后30日内结清。被告仅在2018年5月31日向原告付款32,511元,又在2018年底退还了价值51,128元的油漆,剩余115,883元货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银行回单及本案庭审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被告没有按约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16,858元,因日期为2018年8月9日、金额为975元的送货单无被告签收记录,故本院将该款从诉请金额中扣除。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5,8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货款115,88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但为了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律师提醒大家:合同是交易的保障,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能够签署书面合同的尽量签署,确实不适宜签署的,要留存好前文提到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主办律师:朱继柱
起草人: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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