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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6日 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从事工地食堂承包工作。2018年5月,被告告知可让两原告承包太仓工地食堂,并让两原告付钱。两原告先后支付被告5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两原告承包工地食堂未果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多次承诺退还,其中,2019年3月23日承诺10日保证退款;2019年5月23日回复“公司一到账就转给你”被告至今未返还,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两原告为承包工地食堂与被告磋商并支付50000元,因被告原告无果,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拒不返还,前述行为均违背诚实信用。经两原告催促,被告未返还,原告有权主张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3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律师说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守诚信,违反约定的案例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不但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维护商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构建健康、诚信的社会秩序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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