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当中经常处理的就是关于财产的分割,近日德和衡婚姻家事团队也观察到这样一个案例
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张,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月9日协议离婚,2012年原告小李偶然发现被告小张在离婚前曾经隐瞒已婚的情形,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而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房屋未予分割。所以小李将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小张隐藏的那套房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张确于2007年购买房屋,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该房产予以分割,2010年该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原告主张离婚时对被告购买房屋不知情,并提交被告买房时向银行提交的贷款审批材料,材料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综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房屋在离婚协议确实没有分割,所以,判决对方补偿折价款。因此,建议夫妻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如实清点,列明财产清单,若日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也便于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