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的各类离婚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各不相同。有因为出轨的,也有因为家暴离婚的,那么如果是没有任何其他原因,就是感情不和,不想和对方过了,能离婚吗?好离吗?
当然是可以。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且你们双方对财产抚养权等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度过离婚冷静期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你证明你们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那么法院就会判决你们离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