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建立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基础。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男尊女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和谐的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我国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有哪些呢?
一、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二、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三、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四、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五、平等的监护权,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六、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七、平等的住所权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八、平等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总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措施,予以切实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