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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性侵养女案尘埃落定,包养者与被包养者上演的一出闹剧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719人看过


最近几个月闹得沸沸扬扬的“企业高管、律师鲍某某性侵养女韩某某事件”,终于尘埃落定,经司法机关深入调查证实:一、通过走访、骨龄检测等手段,确认韩某某改小年龄,其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二、未发现鲍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调查结果,给出一锤定音的权威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某某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鲍某某被证实是美国公民,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有媒体这样评论鲍某某:以“收养”名义猎艳,无罪,亦无耻,涉事的女方当事人韩某某也不是省油的灯,有人说她是“求包养”的典型代表,这件事其实就是包养者和被包养者闹矛盾引起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双方的基本信息。


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某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某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简单来说:双方从一开始就“各怀鬼胎”,想找人“收养”的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之后,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之后,两人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韩某某多次以被强奸为案由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将报警作为与鲍某某博弈的施压手段。


俩人根本就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所以从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这就是包养者和被包养者因矛盾所上演的一出闹剧。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的孩子有年龄限制,规定是14周岁以下,而韩某某和鲍某某见面时,已经年满18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离异的鲍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相差不到三十岁,显然不符合。


部分内容引自媒体相关报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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