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周女士与丈夫离婚,3个孩子全都交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周女士与男友同居至今。转眼间18年过去了,现在周女士得了癌症,其同居男友条件有限,无力继续支撑周女士的治疗,走投无路下只能求周女士的前夫帮忙。
面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的周女士男友,周女士前夫情绪激动地说:“我和她离婚18年了,没得病了就是你的老婆,得了病就是我的老婆?”当初妻子为了一己私欲,抛弃了自己和三个孩子,现在想让自己帮她,这是难以接受的。
夫妻离婚后还有相互帮扶救助的责任、义务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夫妻在离婚期间(即正在办理协议离婚或处于诉讼离婚期间),有没有相互帮扶救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扶养”不同于抚养,可以简单理解为平辈亲属以及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夫妻处于离婚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从法律上来说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所以一方生活出现困难或身患重病可以主张一定一次性补助金,另一方需要提供帮助。
如果夫妻已经离婚,就没有相互帮扶救助的义务和责任了,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周女士前夫没有帮助救济周女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