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某市通报了今年以来的命案侦破情况,其中一起18年前的灭门惨案尤为引人注目,可谓人间惨剧,原本属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因为当事人的冲动、偏激和不懂法,变成了刑事命案。
1999年,男子华某与女友张某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订婚并办了酒席,华某家给了女方6888元作为彩礼钱,订婚后华某和张某一起生活了3年,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属于非婚同居。在这3年里,两人的感情并不好,时常争吵甚至动手,女方的牙齿都被华某打掉过。华某一直想把结婚证领了,而女方始终没有同意,并且从未让华某“碰过”自己。
于是,华某提出要求:要么领证结婚,要么退婚退彩礼,女方虽然同意退婚但表示家里困难,暂时退不了6888元彩礼钱,此事便搁置下来,而后华某远赴外地打工,但是一直对女方怀恨在心,最终心生歹意,于2002年8月从外地返回,携带从超市购买的两把刀直奔女方家中,将女方一家五口人残忍杀害!此后华某逃亡了18年,得益于科技技术和刑侦技术的进步,终于在上个月底将犯罪嫌疑人华某抓获。
对于案件和当事人,在此不做过多评论,在这起案件中,充满了各种典型的婚姻家庭问题和纠纷:争吵、非婚、无性、家暴、彩礼、性格不合……其中,彩礼钱问题无疑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虽然问题的根源不在彩礼钱上,但是如果华某能够要回彩礼钱,也许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那么,怎么能通过合法途径要回彩礼钱呢?在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钱?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解释。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根据现行法律精神,给付彩礼的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在实际诉讼中,主张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此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主张全部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4、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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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都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其中涉及到诸多纠纷和争议,例如彩礼钱退还、婚姻纠纷、财产分割、房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婚姻债务处理、离婚后财产争议、遗产纠纷、财富传承、分家析产、同居纠纷等,只有依靠法律,以法律为武器,才能在面对婚姻家庭的法律纠纷和案件时,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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