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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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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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条件有利于自己争取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70人看过

一.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主要是因为两周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女方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是原则上女方抚养,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也会排除女方抚养的可能。例如,女方有传染性疾病、有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尽管子女在两周岁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些有利的条件具体到个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双方离婚前长期分居,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就是优势条件;再比如,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当,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这对另一方是有利争取条件。


三.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能否支持还是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


女方争取抚养权有的利条件有哪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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