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常见错误
1、财产未查明查实即签订分割协议。
有些女当事人为家庭主妇,不掌管家中经济,不清楚家庭具体财产状况,感情破裂后,因急于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匆忙与对方签订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有类似“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外,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离婚后女方发现对方隐匿大量财产,想要再分割财产陷入被动。笔者建议在财产未查明时,离婚协议仅约定已查明财产的分割,发现对方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协议中可约定一方自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一定期限内重新分割,并约定对隐匿转移财产方的违约制裁。
2、将第三人财产约定进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
有些夫妻成家后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房屋产权部分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当事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当事人对房屋不具有完全处分权,这样的约定很可能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3、将一方支付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约定为欠款。
有些当事人离婚时,男方口头同意给予女方一定经济补偿,女方担心男方不予支付,要求男方写下欠条,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男方欠债女方。笔者认为这种约定风险极大值得商榷,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即俗称的财产AA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财产是共同所有,在财产共同所有制下,一方欠款另一方没有依据,一方如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不予支持还款,一方如主张是离婚经济补偿,则需举证该款是一方自愿给付的经济补偿,否则仍面临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风险。
4、未明确共同债务范围,债务分割不明确。
有些当事人因从事生意运营对外举债多,信用卡消费借贷、网贷较多等,另一方担心背上巨额共同债务,但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债务分割承担等均不明确。笔者建议债务较多的,最好能就共同债务一一明确出借人、债务发生时间、债务用途、债务发生金额、债务余额、债务如何承担等,对共同债务之外的个人债务明确界定范畴,对一方可能虚构债务的约定虚构债务的违约制裁。
5、对财产的转移手续约定办理不明确。
以房产为例。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约定房产归一方或归子女,但未约定过户手续办理期限,未约定一方不予办理过户如何制裁,未约定过户费用支付等等,为房产的过户登记埋下种种隐患。且对于按揭购买的房产,因房屋抵押给银行,离婚时办理产权过户须银行同意,现实中银行一般不会配合,须当事人还清贷款银行才同意解除抵押,当事人也需要明确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由谁使用,谁承担按揭贷款,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有线收视费等由谁承担等等。对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归子女的,其实是对子女的赠与,为免一方不履行赠与义务,离婚协议中也应明确赠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违约制裁。
离婚财产种类繁多,分割方式不一,分割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分割方式。
离婚是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中涉及到诸多纠纷和争议,例如婚姻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争议、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婚姻债务处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同居纠纷等,只有依靠法律,以法律为武器,才能在面对婚姻家庭的纠纷和案件时,更好地保护自己、争夺更多权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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