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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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办理的盗窃案件获得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6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施明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施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至常州市武进区XXX街道XX路XX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采用趁人不备等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vivox21型手机1只。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起赃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害单位证人柏某、王某的陈述笔录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无前科、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单处罚金的辩护、量刑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已预缴)。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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