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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 法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

作者:金亚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3次举报

外卖小哥田某在送餐途中驾驶饿了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将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李女士撞伤。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饿了么平台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经营饿了么平台的相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68201040分,李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方向开,行至宝山区镜泊湖路沪太路路口附近时,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超车并刮蹭到李女士,两车顿时翻倒在地。李女士被撞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超车电动自行车的司机田某负全部责任。原来,田某事故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由于送餐时间紧,他加快了行驶速度,这才不小心撞到了李女士。事故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多次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56701.91元。后来,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经营饿了么平台的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田某、拉扎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26670元。
  庭审中,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是饿了么相关公司的雇员,事发时身穿饿了么工作服在送餐中,且曾收到过来自饿了么公司支付宝支付的钱款,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饿了么平台相关公司辩称,公司有部分送餐业务发包给了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田某是受其他物流派送公司雇佣,不是自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因此田某事故时并非为公司履行职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提供的蜂鸟配送平台截屏等均能显示,田某对外是以拉扎斯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发时田某亦身着拉扎斯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拉扎斯公司赔偿李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金亚东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现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律师团骨干律师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宝山区
  • 执业单位: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