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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亚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蓟民初字第09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D,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二被告通过朋友找到原告,以经营服装生意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与并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亦未依约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将要求二被告按照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从2015年1月1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同时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服务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借款合同1份; 3、收条1张,用以证实二被告收到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 4、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1份,用以证实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时用其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XX的住宅楼进行抵押; 5、协议书1份,用以证实原告所主张的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6、发票1张,用以证实原告所主张的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庭审,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6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原告律师费、差旅费,借款用来周转经营资金,因为做买卖赔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证据1、3、4、5、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下列证据持有异议: 原告提交证据2,原告用以证实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的事实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被告A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时原告向被告A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中转账数额为57000元,借款时已经提前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利息是按照一个月5分计算的,同时被告还给付介绍人600元好处费,因被告主张提前扣除利息及好处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2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二被告通过案外人“A”介绍,以其经营服装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并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以及借款利息、服务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现金6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在借款当日,被告A在天津市XX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宝坻区XX18-1-601号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被告A虽不同意支付,但未提交充分理由予以证明且该主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A,A连带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C,A连带支付原告B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C,A连带支付原告B樑用以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4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二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B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XX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偿还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金亚东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现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律师团骨干律师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宝山区
  • 执业单位: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