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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构成混同

作者:吴正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公司法浏览:550次举报


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过度控制,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道具,此时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在认定是否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时,重点就要考察是否存在过度控制的情形。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存在过度控制: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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